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近日,广东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防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风险,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3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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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联动监督管理。
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是指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36600-2018》中相应类型用地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是指经风险评估表明存在不可接受的人体健康风险,应该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污染地块。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一)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置等用地;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
(三)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污染地块名录及信息共享。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掌握的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将拟收储、已收储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有关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等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建立本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的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后,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经调查认定不属于污染地块且通过评审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二)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内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职能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公开。对于风险评估后,确定风险水平为可接受风险,无需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移出污染地块名录。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建立污染地块监督管理台账,将地块名称、范围、面积、主要污染物、修复治理情况、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等信息纳入城乡规划信息管理平台。
(三)建立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地块风险控制效果报告、修复效果报告等组织评审,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联动监管。为加强污染地块管理,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联合同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以及土地储备机构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污染地块管理相关信息,并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严格准入管理
(一)用地规划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规划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及周边环境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涉及疑似污染地块与污染地块的项目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意见,凡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二)土地收回、收购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前,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涉及污染地块的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未完成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污染地块,不得入库储备。
(三)供地管理。供地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涉及污染地块的,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供地程序。
(四)改变用途管理。市、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查时,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意见,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先经调查或修复,确认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改变土地用途程序。
(五)开工建设管理。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督管理。
四、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管控有关工作。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做好有关风险管控措施,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信息系统,同时定期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监督管理。
(转自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