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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的新期待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今年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标志着中国有了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种。依照规定,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41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环保税的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331日中国新闻网)

环保税开征,掀开环境保护新的一页,让排污企业多了一道紧箍咒,能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但是所有世界范围内的环保税都有一个双重红利在里面,第一个是用经济手段来遏制环境污染排放,第二个是通过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的资金来保护环境。环保税开征,能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不仅需要大量配套措施的跟进才能确定,而且要求政府在落实这些措施的时候,既要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又要有很高的实践技巧。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既要做到不缺位,又要做到不越位,这无疑对政府自身的执政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应该看到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它们具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我们曾经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即排放收费,“收费治污”符合责权利对等原则,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是从实践来看,“收费治污”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能真正做到按条例办事的并不多,一方面“排污费”往往成为污染企业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多则是一些地方政府把收取排污费当成一种“执罚经济”,很多都是依赖征收排污费增收,增加地方政府的GDP的政绩的工具。一边在笑嘻嘻的收取“排污费”,一边企业污染依旧。环境保护并没有取得好效果,不过是多了一些地方财政罚款收入而已。

如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升格为《环境保护税法》,费改税,国家统一税收,由于征税可做到一视同仁,这就避免了排污费在操作上产生的一些地方政府灵活性过大的问题。再说地方政府也不能随便拍脑袋,想减免就减免,想增收就增收。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没有收费的自主权,没有罚款的“自主钱”,也没有了“收费治污”的积极性,环境保护工作会变得更加严峻。何况“环保税”只是对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是一种正常性收取,并不能取代环境保护的力度。

环境保护不能指望“环保税”的“一税则灵”,尤其是要让“环保税”不再只是“排污费”的另一个翻版,需要“环保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跟进,在征收之外,应强化污染排放的附带问责机制,进而用市场调节和监管的手段敦促企业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诸如污染企业不能仅仅是交了“环保税”就可以免责,而是应该依法追究。“环保税”征收应该与有关管理部门配套,尤其是对污染严重企业,“环保税”应该征收得其倾家荡产,征税能促使更多企业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并将其视为产业升级的动力,督促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环境保护更上一层楼,才是“绿色税制”的真正意义所在。(转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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