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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各地市将建立污染地块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226日,省人大常委会在网站登出《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地级以上市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县政府。该条例出台后有望加快我省污染地块的治理。

每十年开展一次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如何及时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的“底数”?笔者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责任部门与周期。根据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等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省一体化政务平台,加强数据整合与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按照草案要求,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草案要求进行治理修复;对于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居民区周边

禁止新建焦化企业

在预防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环境方面,草案在一些地区划定了某些产业的禁入“红线区”。比如草案明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已建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有关企业或者周边单位进行调整或者搬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当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草案提出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定期对名单内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对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而言,应当每年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如果违反并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费用由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承担。(转自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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