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环保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日,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别涛指出,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以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别涛说,绿色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等七项内容。
针对生态环保,《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哪些金融工具和手段?别涛表示,主要表现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基金以及环境保险等方面。
别涛说,在绿色信贷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同时,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
别涛说,根据《指导意见》将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就绿色证券,《指导意见》规定,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别涛透露,根据这些规定,环保部等七部门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据别涛介绍,在绿色基金方面,《指导意见》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同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导意见》明确的一个具体要求,对此,别涛说,根据《指导意见》,环保部等七部门将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别涛透露,《指导意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别涛说,《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转自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