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作为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环保部主管公益组织与山东一家企业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历时16个月后有了一审判决。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判赔偿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中华环保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律师费等被驳回的诉讼请求,现在内部正在探讨,听取各方意见,并保留上诉权利。
被告企业曾被罚五次
去年3月19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振华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
2015年春节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接到当地居民对该企业的多次举报。彼时,中华环保联合会派员赴山东德州做了实地调查,确认投诉内容属实。
事实上,早在2014年10月,环保部就曾公开点名批评包括振华公司在内的多个企业,他们在北京APEC期间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和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因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问题,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5次行政处罚振华公司。
不过,在“屡禁不止”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振华公司诉至德州市人民中院,要求法院判定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
就在去年3月19日被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讼至当地法院后,振华公司生产线于2015年3月37日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然而,停产并不意味着事件的完结。7月20日,德州市中院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赔款用于当地大气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外,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副部长魏哲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内部正在探讨,听取各方意见,并保留上诉权利。
不过,相比被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法院判振华公司赔偿资金、修复德州市大气环境的判决,也遭到了环保专家的质疑。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刚刚获得“2014~201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的常纪文公开表示质疑,认为判决结果有违科学性。
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
按照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7月20日晚间,常纪文通过微信群公开质疑判决是否科学。他进一步分析,大气污染物肯定扩散至德州以外,如北京,赔偿却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修复,合理吗?
不过,魏哲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与水土污染不一样,大气污染不可能对原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所以在评估的时候,用的是虚拟评估方法。
在魏哲看来,本身被污染的空气,已经看不见摸不着,很难进行针对性修复,但污染对整个大气环境造成了影响,所以通过虚拟治理成本算出来的资金,用作当地大气质量的修复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之前诉状中的相关详细条款,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在一位山东本地环保组织人士看来,公益诉讼本身涉及到公共利益,可以将资金放到本地的相关基金会进行专项使用,但放到财政专户使用,我们认为不太合理。
不过,该人士同时称,“我们也咨询过法律专家,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没有统一规范的使用方式,需要逐渐积累经验,而振华公司的案件,可能会探索出一个可以借鉴的方式。”(转自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