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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首征施工扬尘排污费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六毛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施工扬尘是指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近日,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举办了“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宣贯会”,会议详细解读了扬尘排污费的有关征收政策、办法。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江门市决定从2016年起实行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结合江门市实际,先行对市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

以经济手段 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江门市第一阶段大气颗粒物来源解释研究显示,扬尘源是当前江门市6种典型排放源之一,对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的“贡献率”达12.4%,成为仅次于工业源、机动车尾气源的第三污染源。

“近年来,雾霾治理成为当前社会最关切、最迫切、最期盼的民生工程。”市环保局环监分局局长何宇珩表示,随着江门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房地产开发、新()建道路等建设活动也逐渐进入高峰期,产生的施工扬尘成为影响江门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数据分析,扬尘对蓬江区监测点、江海区监测点和新会区监测点的细颗粒物有较大“贡献”,占比分别为15.2%14.8%7.2%

据了解,排污费一般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近年来,国内陆续有许多城市通过这种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目前,全省已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汕头、湛江等6个城市征收施工扬尘排污费,但在江门市尚属首次。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江门市决定从2016年起实行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通过以经济杠杆的环境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保部门表示,江门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流程为:排污单位申报——环保部门核定——通知限期缴费。经核定应缴扬尘排污费的排污单位,会通过环保部门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另外,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据了解,江门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后,由本级财政预算列支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扬尘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实行专款专用。

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收扬尘排污费是通过经济手段,倒逼施工工地等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止和降低扬尘污染,对江门市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重要意义。

征收范围

据介绍,扬尘排污费目前只在三区征收,纳入江门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建设工程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据统计,蓬江区报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总面积297万平方米,江海区118万平方米,新会区236万平方米,其他类型应缴纳排污费用的单位面积尚无具体数据。

计算方法

那么,排污费是如何计算的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扬尘排污费()=(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六类措施降尘,并明确了18项控制措施达标标准,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例如:一个1万平方米的施工工地(按施工期一个月计算),假如扬尘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则其应缴纳扬尘排污费为500/;如果18项扬尘控制措施均不达标,应缴纳扬尘排污费1500/月,变为原来的3倍。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排污费将实行差别收费,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高于规定的地方排放限值的,加一倍征收扬尘排污费;生产工艺装备属于淘汰类的,也要加一倍征收扬尘排污费;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则两倍征收扬尘排污费。(转自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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