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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首部地方法瘦身 对水污染处罚力度将提高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昨日上午,广东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市会议中心举行,听取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观察发现,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第一次审议后,进行了精干瘦身,修改后删除了八条内容,并新增了一条,着重提高了处罚的力度及震慑力,同时调整合并以及删除了“不利于操作”,与上位法重合或表述不一致、甚至有冲突的内容,实现了上位法与中山实际的有机结合。

中山“首法”顶格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又开展了哪些工作来完善该部“首法”呢?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甘建仁表示,草案第一次审议后,两委便发出公告,向全体市民、企业、组织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发函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此外,根据第一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于9月上旬将修改稿呈送省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甘建仁介绍,“我们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环境规划研究院水环境保护处处长王东等10位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对草案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部分镇区及人大代表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据介绍,“我们还学习了兄弟省市先进经验,专函至南京市、无锡市,调研两市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原合共六十条,修改后删除八条内容,新增一条,现合共五十三条。

做了哪些修改?观察发现,草案修改着重提高了“首法”的处罚力度与震慑力。甘建仁介绍,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四十六条有关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偏轻,建议提高处罚力度。对此,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顶格处罚,以提高违法成本。南都记者观察修改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情形进行处罚,处罚缴纳排污费数额由2倍延伸至5倍,但是经过修改,只要是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

此外,有意见认为,草案第五十三条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没有针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履行处罚的处理规定,对一些持续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缺乏震慑力,建议增加有关处理措施。南都记者观察发现,原条款是“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而修改过后,则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直接报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没必要重复上位法”

据甘建仁介绍,在调研论证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六条、第二十条等部分草案条款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表述基本一样,“没必要重复上位法”;还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十七条有关排污许可证的条款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均同意上述意见,删除了相关条款内容。此外,据介绍,还有意见认为,草案第二十六条有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相关条款的内容表述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难以穷尽所有违法情形,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合理性有待商榷,且上位法的规定适用范围更广,建议删除该条款或加入其它部门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形。而草案第三十五条有关水质监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表述基本一致,遂建议删除,最终,经同意,相关条款八项内容均被删除。

有减也有增,据甘建仁介绍,有意见认为,草案对跨镇区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不利于操作,建议作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了该意见,并参照《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跨镇河流断面水质管理条款。观察该条款,其规定市政府应根据水环境状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管理的需要,制定跨镇区河流交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其规定,跨镇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包括河流名称、断面名称及编号、断面地点、交流关系、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控单位名称、检测频次、检测项目等内容。

在分组讨论过程中,市人大代表黎军表示,对该草案的修改是从中山自身的特点予以形成的,同时他强调,“重点是一年以后的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才能进行完善”。还有市人大代表建议,在今后的水环境治理中,“应多用生态的办法,比如五桂山上多修点水泥路也不一定能把环境保护得更好,因为影响了当地的生物链,建议财政安排应更多使用生态的方法对环境予以治理”。(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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