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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9月1日实行 垃圾不分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未进行垃圾分类的市民要注意了,从明天开始,你将要面临处罚了!91日起,新版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正式生效,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分类责任人不落实分类责任、收运单位将已分类垃圾混收混运的,都有可能遭到处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否则将进行处罚,其中个人最多会被罚200元。

广州日报记者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规定生效后,前阶段会先以教育劝导为主,处罚不会是主要手段,也不是推行垃圾分类的主要目的。希望《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生效后,能推动社会垃圾分类工作,让分类意识深入各人心中,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目前,广州不少街道和个人仍存在不分类投放垃圾、住宅区或单位不实施分类投放制度、收运时将分类垃圾混收混运等三大“问题”。对于这三大“问题”,不仅削弱了广州垃圾分类的效果,也让政府部门苦寻解决方法。而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新版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对于三大“问题”,均施以罚款。

对于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或单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条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落实分类责任,规定特别设立了分类责任人制度。按照规定,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对于上述责任人单位,如果没做好以下工作,同样要被处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否则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按规定设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否则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城管委负责人表示,责任人并没有执法权,如果居民不履行分类投放的义务,责任人经劝导无效后,执法还是由城管部门负责。

此前曾有居民投诉“辛辛苦苦分好垃圾,环卫工收集时就混收混运”。对此,《规定》要求区、街、镇相应建设完善的收运和转运网络,明确规定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并要求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根据《规定》,如果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运输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台账,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

变化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共962条,比原《暂行规定》增加了32条,主要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监督考核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新《规定》将农村地区也纳入适用范围,对农村地区的垃圾分类加以规范管理。

初期会以教育劝导为主

目前仍有部分居民并没有参与垃圾分类,因此有市民担忧是否会“以罚代治”,整顿垃圾分类中的各种问题。

不过,广州市城管委表示,规定生效后,前阶段会先以教育劝导为主,处罚不会是主要手段,也不是推行垃圾分类的主要目的。希望《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生效后,能推动社会垃圾分类工作,让分类意识深入各人心中,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至于市民担忧的在目前全市垃圾分类体系还没完善的前提下就处罚是否有失公平,该负责人表示城管部门在日后执法中,暂时还是先处罚责任人;当责任人落实责任后仍有市民不分类,才对市民开罚。从实际操作考虑,可能先对一些大型社区和大型机团单位进行执法。(转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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