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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排最高罚100万 专家质疑“有点低”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伊始,期待和争议不断。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继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从九个方面作了深化和调整,但是,对于审议稿中的相关内容,环保法学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二审稿中提出的一些内容,都比上一稿有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企业超标排放最高罚100万元的规定并不合适。

观点1

超排处罚力度应加大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在经过调研、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6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617日,再次进行了审议。

比较两次审议稿,修订草案在九个方面对一审稿进行了深化和调整,包括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规定,对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调整等。

在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上,全国人大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过大,容易造成裁量权滥用,建议细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对修订草案有义务性规定但没有明确处罚的,增加了处罚。三是将有幅度的罚款修改为定额罚款。

其中,修订草案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此,于文轩认为,修订草案作出这一“100万元”处罚上限的规定,并不一定适当,这对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有害无益。

很明显,一旦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在利益的博弈下,更多企业将会走向违法的一面,这也是曾长期困扰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顽疾之一。

于文轩建议,在超标排放罚款方面,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从环保法来看,既有按日计罚不计上限的金额处罚外,还有对违法排放企业责任人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追究。

观点2

机动车限行应补贴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上表示,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扬尘等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来源,约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

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全国人大介绍,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对此,业界有着广泛争议,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地方出台限行规定将会导致差异化问题存在,给整个交通的通畅带来挑战。同时,一旦该规定立法,也是对私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于文轩认为,上述规定仍然含混不清。修订草案中并未规定社会公众意见对于限行政策的作用。而且,公民合法财产权因应急受到明显限制的,是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应当给予补偿。

他进一步建议,对机动车实行限制或者禁止行驶措施的,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限制或者禁止的天数通过税费退还给予补偿。

在机动车限行方面,全国人大也提出,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转自: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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