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安徽省蚌埠市环保系统共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20余人(次),立案处罚环境违法排污企业8起,处罚金额近100万元,责令两家企业停产整治,1家企业限制生产,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两人,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软管将曝气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非法排入淮河。环境监察人员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五河县环保局于1月17日对这家企业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治,拆除偷排软管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技术改造,对私设暗管偷排废水和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万元。这家公司已于1月19日全面停产,相关罚款也于2月9日执行完毕入缴国库。
1月20日,蚌埠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了某饲料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违法生产案件。1月22日,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蚌埠市环保局对这家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这家企业停产,并监督执行到位。
2月3日,蚌埠市环境监察支队淮上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企业利用私自改装的农用槽罐车,偷拉企业废水废泥,并在梅桥镇胡口村附近耕地内人工开挖的土坑渗排。市环保局立即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要求,责令其停产整治,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3万元处罚决定的同时,对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具体组织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人员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这也是蚌埠市首例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在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的同时,蚌埠市环保局积极通过举办专题学习会等方式,分别对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全市320多家企业负责人开展系统的新《环境保护法》培训,提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能力水平,增强企业单位守法的自觉性。(转自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