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昨天上午,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到,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并发现各地在环境执法中各种不规范问题。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追究各地环境稽查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发现,相应责任不仅与具体承办人有关,还涉及批准人、单位负责人甚至是上级环保部门。办法中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转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