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今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昨天上午9时,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法治手段严惩“污染环境者”。被告人吴光新等6人结伙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废油废水等有毒物质,致使96名中学生吸入毒气身体不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10万元不等。
偷排废油每吨获利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光新2011年及2013年先后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两辆油罐车,分别挂靠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湖南两家运输公司。2013年9月,吴光新在自己开办的茂名市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停车场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东侧埋设了一条直径约20厘米的排污管,并授意莫秋萍、罗利富等人将废水排放到白沙河。
被告人黄锡新是广西北流市新发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2014年1月,黄锡新与吴光新商定由吴将该厂的废油装运到茂名再找客户卖掉,运费为每吨70元,并由吴负责将废油中的废水处理掉。当晚便将油罐车废油中的21.96吨废水排放到白沙河,时间持续约40分钟。
当晚至次日凌晨,位于信诺汽车维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共96名学生嗅触到污染的空气后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两辆油罐车内采样的物质属于液体易燃性危险废物。
危害性严重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光新、黄锡新等6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其中,吴光新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提出直接犯意,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的具体行为,提供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设施和途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锡新是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莫秋萍直接实施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也是主犯。其余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遂作出如上判决。(转自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