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标志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正式确立。28日,环保部副部长翟青对此进行了解读。
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将重点区域的PM2.5指标、非重点地区的PM10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据此,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工信、财政、住建、能源等部门制定了考核办法。
相对于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有一些新亮点:在考核指标设置上,考核办法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在考核方式选择上,考核办法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在考核手段运用上,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此外,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结果交中组部,作为考核干部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对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翟青说,考核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等部门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翟青表示,考核办法强化了对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考核办法》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强调群众直观感受,注重当前和长远、显绩和潜绩统一
如何看待考核的作用?翟青说,考核既是激励措施,又是鲜明导向。考核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未来大气污染防治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考核办法要求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强调群众直观感受,注重当前和长远、显绩和潜绩的辩证统一。这对加快地方环境管理模式转变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
其次,考核办法实施具有综合效应,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进程,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考核还有助于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转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