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强调“污染者担责”
迟到了两年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曾于2012年3月提交一审,但后因上位法修改延迟审议。
两年后,这份条例的草案如今已经“大变样”。修订草案将原先强调政府责任的“公平合理承担责任”改为“污染者担责”,明确污染者为责任主体。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污染主体,按照现有的法规原本只能罚款10万元,但新增的“按日加罚”的规定意味着,在污染企业改正之前可以“每天罚10万”。
为应对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明确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驾驶、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相应的应对措施。
修订草案着重强调要“污染者担责”,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拟规定,排污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造成的环境污染担责。
并且,为避免出现排污者污染环境却由政府“买单”的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排污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排污者承担。”
在政府责任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
为强化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防止“以罚代刑”,增加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环境污染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是环保治理中的老问题,修订草案也有回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副处长袁峻解释,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所有处罚都应该在上位法的幅度内,不能超越,因此修订草案里面的罚款都是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化规定,“其中按日加罚的规定是比较有震慑力的措施。”(转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