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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大幅上调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拟从4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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