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