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粤府办〔201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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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相关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3.89%,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7.28%和13.87%,分别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85.77%、115.21%和92.33%。但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节能减排指标降幅明显收窄甚至不降反升,我省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要尽快完成对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省政府将对未完成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地级以上市实行问责。各市政府要在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今年关停小火电机组57.69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能力100万吨、落后炼铁能力5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0万吨;进一步加大造纸、漂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企业。各市政府要抓紧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各市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全面完成关停任务。(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四)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单位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外经贸厅、金融办,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并加大省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各地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并尽早下达。(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六)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2010年内珠三角地区所有中心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继续抓好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厂脱硝工作。(各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七)研究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市场化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牵头负责) (九)加快制订实施2010年节能发电调度机组排序和发电组合方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落实配套政策,深入推进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十)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参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累进加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或者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地区,一律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十二)突出抓好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1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省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节能监管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三)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支持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用能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和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新建成机组与脱硫脱硝设施同步投产运行。(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2010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95%以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领域节油、节电,加强运营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坚决执行水泥质船退出营运市场政策;在西江和珠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内,限制发展300吨以下单船运力;加快推进营运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集装箱码头“油改电”和老旧码头加固技术改造工作。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牵头负责) (十八)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倡导公共机构发挥节能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将商贸酒店业等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推动节能环保产品进超市、上专柜;开展“限塑活动”、继续推进“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落实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中标企业积极参与旧家电回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统计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 (十九)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力争2010年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100处以上,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万户以上。继续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负责)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二十)组织实施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重大科技专项。发布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对应用条件成熟、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分行业召开节能技术推广会,加快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力度,在按照国家部署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提出省财政支持节能产品推广的方案,争取2010年推广各种节能产品1000万只(台)以上,其中高效照明产品800万只。全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面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快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认真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省财政厅、质监局牵头负责)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三)推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落实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和脱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实施优惠价格政策,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对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对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联网。大力推进发电权交易,促进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尽快实行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已实行最低收费标准的地区要在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在2010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并合理制订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推进全省各地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市政府,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推动火电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在重点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研究确定我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区域、流域范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和经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十、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 (二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并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及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推动民用建筑、循环经济、机动车尾气排放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地方标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建设厅、质监局、法制办牵头负责)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八)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省政府将于2010年第三季度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抽查。(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加强各市节能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三十)结合筹办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深圳大运会等重大活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开展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培训活动,在企业中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各地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办,团省委、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十三、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定期分析节能形势,并及时报告省政府。从2010年7月起,每月向各市政府通报各地主要能耗指标,督促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各市政府要尽快将节能预警调控方案报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市政府,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完成的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