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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重点企业烟气需脱硝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根据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穗府〔200926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烧锅炉、窑炉和其他燃料锅炉的工业企业,自2009612日起,需要进行脱硝,有关规定如下:

l        工业企业新建火电机组,应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且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l        经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在2010930日前完成降氮脱硝整改。

l        单台出力420蒸吨/时以上(420蒸吨/)的锅炉,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l        单台出力65420蒸吨/时的锅炉,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降氮,同时应对烟气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60%;

l        各类窑炉及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降氮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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