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根据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穗府〔2009〕26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烧锅炉、窑炉和其他燃料锅炉的工业企业,自
l 工业企业新建火电机组,应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且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l 经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在
l 单台出力420蒸吨/时以上(含420蒸吨/时)的锅炉,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l 单台出力65至420蒸吨/时的锅炉,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降氮,同时应对烟气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60%;
l 各类窑炉及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降氮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