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广东省石油化工咨询网 — 广东省权威的石化网站!
菜单
首页/安全环保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
下一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