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关于下放内资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8〕5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经研究,省经贸委决定对我省内资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进行下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国发〔2004〕20号文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及粤府〔2005〕121号文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简要说明”中第四条第5款规定外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全部由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办理核准。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