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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化肥企业不得自行提价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并明确表示,中央管理的化肥企业不得提价。这是自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之后又一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强调,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此外,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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