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仍属违法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8-05
数日前,广州市质监局突击检查了白云区的两家液化石油气站,发现其中一家在液化气中掺混了18.38%(V/V)的二甲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大对违规气站的查处力度,违规气站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充装许可证。
自从建设部发布编号为CJ/T259-2007的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公告,批准该标准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业内不少人士认为二甲醚作为液化石油气的替代燃料具有了“合法身份”,可以正式进入城镇作为替代燃料进行推广。
但是,在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明确规定气瓶必须专用,不得改装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的气瓶充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一定量的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并认为只要按一定比例混装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就不会造成瓶阀腐蚀和气体泄漏。但实际上,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在不久前对混装后发生泄漏的瓶阀进行剖析后发现,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发生了变化,导致了泄漏。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分别试验了3家阀门厂提供的瓶阀橡胶密封圈(测试的瓶阀橡胶密封圈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 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通过模拟实验检验瓶阀橡胶密封圈的耐液体腐蚀能力。实验结果显示,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体积和质量均发生变化。
瓶阀橡胶密封圈在浸泡之前其外径尺寸是13.60mm;用正戊烷(国家现行标准GB 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中规定的试验介质)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为13.54mm;用20%二甲醚和80%丙烷(液化石油气的一种成分)的混合液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90mm;用50%二甲醚和50%丙烷的混合液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78mm;用二甲醚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为12.70mm。
从试验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容易产生漏气现象。而用掺有20%二甲醚和80%丙烷的混合液浸泡后的瓶阀橡胶密封圈,其质量损失率已经超过标准要求的10%,且随着掺混二甲醚的含量增加,其质量损失率也在继续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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