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8-04-29
广州全面推广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穗府【2008】17号),从2008年5月1日零时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Ⅲ标准车用燃油,即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和DB44/346-2006《车用柴油》规定的车用燃油。《通告》要求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