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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限制液化石油气进销价差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11-07

广州市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对液化气价格严格实行进销差率管理,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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