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广东省石油化工咨询网 — 广东省权威的石化网站!
菜单
首页/广东石化

广州农药管理出新规,10种情形的农药禁销售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9-05

广州市人大于8月20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规定》对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农药:1、假农药、劣质农药;2、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3、产品包装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农药;4、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5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国产农药;6、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7、检验不合格、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农药;8、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9、依照国家规定不得销售的过期农药;10、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目前广州市面上销售的农药(包括卫生杀虫剂)有属于上述10种情形范围内的,届时将被禁止销售。这值得引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高度重视。此外,对于农药的经营,该规定还明确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台帐的保存应当不少于2年,以备核查。这也是农药销售单位值得注意的。

上一篇: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关于批准发布 《广东省石油
下一篇: 华南轮胎获中橡协隆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