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4-02-08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自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同时废止。
《办法》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3类。其中,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包括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等54户。《办法》指出,对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办法》具体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等4方面内容,其中提到,中央企业要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方面,《办法》提出,国务院国资委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企业进行通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将对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转自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