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网作者:中国能源网发布时间:2024-11-19
石油和天然气是我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肩负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使命。日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强调,要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此外,还对能源市场体系和能源储备和应急提出要求。
“油气资源行业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产品众多,上下游关联紧密。油气资源既是重要的能源基础,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未来,油气行业发展,保障能源安全是前提,绿色低碳发展是底色,融合新型能源和新业态发展是趋势。《能源法》对推动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奠定基础,作出指引。”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能源与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部部长景春梅表示。
筑牢安全保障基础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油气事业部负责人陈新松表示,《能源法》立法关注的核心重点是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市场安全,在油气行业主要体现在资源开发、高效运输以及应急供给保障方面。
“近年来,国内大力推进的油气增储上产计划取得积极成效,油气稳产有利于筑牢国家能源安全,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向好打下基础,也对缓解油气供应紧张局面产生积极作用。”景春梅说,丰实油气“粮仓”,应当常规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并举,深挖资源潜力,保持油气储产量稳中有升。
能源安全不仅体现在资源稳定供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油气资源配置效率,油气资源储备和运输安全同样重要。在管道高效运输层面,《能源法》要求提高天然气输送管网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在天然气应急供给安全层面,《能源法》鼓励各方参与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投资和运营,以应对季节性需求波动。“完善健全的储备机制和运输能力为保障能源安全兜底,保障终端供应和民生安全。”景春梅表示。
陈新松认为,《能源法》提出加强多元能源供应、建立稳定的能源储备等政策,意味着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能源安全战略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用能绿色转型是“底色”
未来,化石能源将从主体能源走向保障性能源。《能源法》提出,要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同时,针对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明确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
“‘双碳’目标下,我国化石能源行业面临巨大挑战,也迎来历史性机遇。传统能源利用替代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稳扎稳打,有序推进。”景春梅表示,实现“双碳”目标并非一蹴而就,未来化石能源仍将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性资源,绿色低碳转型需要循序渐进,先立后破。“另外,能源变革和能源转型一定要基于技术、管理、政策法规和市场机制进行多个层面、顶层的科学设计。”
对新业态的关注,也是《能源法》的亮点,并且与油气资源绿色转型发展联系密切。《能源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传统油气领域与多能互补和绿色低碳有效衔接,新能源技术创新和传统能源的转型升级仍然是世界新一轮科技创新关注的一个焦点和热点。比如,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就包含化学工业制氢的系统技术,炼化中原油直接裂解生产化学品技术等。不论从炼化行业低碳绿色发展,还是与风光等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要抓紧布局、研发新能源技术走出有序接替、稳妥推进的新路子。”景春梅说。
“权责利”清晰明确
《能源法》清晰明确了行业各方的“权责利”。例如,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这些法律法规为推进体制改革、更广泛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高效力法律支持。
此外,《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燃气企业除承担一定的社会储备责任外,《能源法》还要求企业在出现天然气应急状态时积极配合响应政府部门的应急措施,不服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不承担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除罚款外,最严重的可被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陈新松表示,整体看,《能源法》对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之前的立法草案大幅减少,主要集中在对能源供应企业的服务要求和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无歧视开放要求上。“天然气行业则集中体现在燃气公司对运营区域内的燃气用户的普遍服务义务以及燃气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开放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能源法》大大拔高了对能源企业的处罚穿透力度,在法律责任中均增添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目前,燃气公司仍应严格遵照现有法规政策来运营企业,做好燃气经营合规和应急储备工作。”陈新松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