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6-06-19
2016年6月9日,印度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伊朗和台湾地区的精对苯二甲酸作出反倾销调查肯定性终裁: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建议对中国征收95.7~97.6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印度尼西亚反倾销税率为83.08~168.76美元/公吨,马来西亚的反倾销税率为98.48美元/公吨,伊朗的反倾销税率为102.86美元/公吨,台湾地区的反倾销税率为85.87~153.6美元/公吨。
2015年6月18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伊朗和台湾地区的精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3600。2015年11月12日,印度发布该案肯定性初裁结果。(转自中化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