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01-27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
在终裁公告中, 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出口企业中,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张家口DHA制药公司和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均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由于不接受核查,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最终, 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认定如下: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 11.52%, 其他中国企业 39.51%。
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被分别认定为: 张家口DHA制药有限公司 13.58%,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10.34% ,其他中国企业 36.01%。
??????? 此外,反倾销局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认定中国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 据此,反倾销局建议对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征收正式反倾销税。其中中国青霉素G钾出口企业的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 (单位:美元/十亿单位)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 0 ,其他中国企业 2.17,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出口企业的倾销税率被分别认定为: (单位:美元/吨),张家口DHA制药有限公司 4.13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66,其他中国企业 9.28。
终裁公告表示,各利益攸关方可就本次终裁向海关及税收上诉法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