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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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