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今年夏天,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将有更具体的要求。日前发布的《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6月起,公共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替期间,应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办法指出,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三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办公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减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办法强调,公共机构违反办法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公共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转自广东省节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