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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文”让水务企业项目投资回报率或降10%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718日举行的“2015年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成都的地方水务国企兴蓉集团董事长杨光表示,71号起实施的“78号文”,取消了对污水处理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新的政策,他们2014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将净增加2800万元。“这可是一个巨大的利空。”

所谓“78号文”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615日联合发布。该文规定,对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劳务自201571日起征收增值税,其享受退税优惠70%,再生水退税50%

这一政策对污水处理行业的影响超出了外人的想象,甚至有水务企业负责人在一次行业研讨会上称其为“毁灭性打击”。

“‘78号文’71日起刚刚开始实施,现在讨论对行业的具体影响可能还为时过早。这需要去依据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测算,才能评估其影响。”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我认为还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得出结论。”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估算,征税后的水价一定会涨,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会在现在0.8元的基础上,至少再涨0.1元。

降低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回报率

在“78号文”之前,国家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该通知规定,再生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劳务(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免征增值税。

对这一政策,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立国在E20环境平台的研讨会上表示,增值税可以适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和再生水,但不应适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因为它们并没有提供再次流转的产品,例如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到江河湖海里去了。

“这一理解是错误的。”前述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分析,尽管《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以销售的产品为主要征收对象,但也涵盖了加工、修理修配等部分劳务内容。而2003年启动的“1+7”行业的“营改增”主要针对的是服务业的劳务。所以增值税可以适用于污水处理劳务。

不过,不少企业家对污水处理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初衷表示不解。“污水处理本身就属于微利的市政公用行业。过去国家出于扶植和鼓励这个行业发展的目的,一直对其劳务免征增值税,现在突然开征对企业运营成本和利润会产生很大影响,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文一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不过,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满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我们需要将‘78号文’放到完善增值税制度、形成增值税完整抵扣链条的大背景下来理解,污水处理行业增加的成本可以通过水价传导出去,从长期来看有助于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目前,“78号文”并没有明确污水处理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现有的增值税体系里面,增值税税率一共有17%13%11%6%3%五种,具体污水处理劳务适用何种税率,我认为需要经过测算进一步确定。”前述财科所研究员分析。

一位不愿具名的水务企业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业界预测适用17%税率的可能性比较大。在考虑到污水处理厂规模、工艺和处理水平等差异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大致估算该政策对行业的具体影响。”

“在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固定资产投资及其折旧和人工成本占到70%左右。企业无法收到这两部分的进项税发票,而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同时,由于过去长期实行污水处理劳务免税政策,企业在进项税发票管理方面比较薄弱。所以这一主要成本无法在销项税中抵扣。”该企业负责人分析。

“按照即征即返70%的政策,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由增值税产生的相关地方附加税费,叠加在一起的税负会增加企业10%左右的经营成本。”

该企业负责人进一步分析,这将减少企业10-20%的利润,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降低10%左右。

“如果增值税不能即征即返、返还出现延期的话,这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压力。” 苏伊士环境亚洲投资副总裁郝小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78号文”的执行困境

郝小军表示,“78号文”的实施细则尚未出来,建议国家在未来的政策实施上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新老项目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在71日之前与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许经营协议,那么应暂缓适用这一文件。”郝小军解释,“尽管过去在有些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了由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条款,但实际上企业依此向政府申请经济补偿非常困难,很难恢复到新政策实施之前的水平。”

郝小军认为,“78号文”的实施比较突然,不少环保企业和地方税务部门还未做好充分的准备,大家应加大这方面的能力建设,适应新的政策。

在新政增值税政策之外,“78号文”规定的处罚政策更令企业担心:“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只要受到一次处罚,即在三年之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郝小军分析,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没有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的现状。

“由于不少城市的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有些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超过了原本规划的处理能力,从而可能出现部分排放不达标现象。”郝小军指出,尽管由进水超标导致的排放出水不达标,过错不在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但这不构成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

“如果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取消为期三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处罚,这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郝小军解释。

降低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吸引力

前述不愿具名的水务企业负责人表示,“78号文”与国家推行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的大政策不协调。

在他看来,“这个行业原本微利,新政策雪上加霜,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将大大降低,不利于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开展和推广。”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涛公开表示,受“78号文”影响的很多企业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运行污水处理厂,这将冲击本身就落地不畅的PPP模式。“特别是78号文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对民营资本做出合理补偿这一点。”

“‘78号文’的调整极大影响未来水务和固废类PPP项目的推广。虽然在PPP合同里,一般会注明如出现税法修改造成的影响由政府补偿,但考虑到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现实情况,我们预计政府的补偿往往执行不到位或者拖欠严重。故而预计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现金流、PPP类项目运营期的利润率以及未来项目推进的速度。”薛涛分析。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目前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正在组织相关企业研究如何应对这一政策,并计划向主管部门传递“行业的声音”。(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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