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全新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对建筑、工业、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新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此外,进一步明确了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一系列节能激励措施写入法律,专门新增了“激励措施”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如新《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