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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城高速以内禁用高污染燃料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根据《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穗府〔200928号),将广州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得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此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0630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071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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