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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的规定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及组件的有关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已于200731日正式实施。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要求,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除顶棚、墙面、地面和固定家具等建筑制品外,还包括窗帘、幕布、床罩等纺织物、铺地材料,即地板、地毯等,更为普遍的是电气开关/插座、电视机、空调机、音响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电线电缆、电线导管等均必须采用阻燃制品。也就是相关物品在未取得阻燃标识的情况下,将不能作为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公共场所。所涉及的物品和生产企业成千上万。

200731日起,我国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2007410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全面推行实施阻燃制品管理工作;2007127日,公安部消防局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明确要求,第一,在审核时,要告知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第二,在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必查内容。200871日之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的,对该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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