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广东省石油化工咨询网 — 广东省权威的石化网站!
菜单
首页/产业政策/政策法规

符合条件炼厂淘汰落后产能后将允许使用进口原油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咨询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06-15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印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解决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炼油企业的原油供应问题,与淘汰落后炼油能力及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允许目前已建成投产、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且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条件的炼厂,在承担违规责任(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一直以来,新建、改扩建炼油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凡是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均可按核准能力使用国产或进口原油。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了一些炼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严重影响了炼油产业结构优化。由于未经国家审批,这些炼厂一直无法获得原油资源保障。

《通知》明确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行宏观调控政策和炼油产业政策,明确通知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能力;二是坚持多种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一律由行业协会按统一条件评估确认;三是坚持违规建设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对等。

 


上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