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广东省石油化工咨询网 — 广东省权威的石化网站!
菜单
首页/石化协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广东石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Guang Dong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GDP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的企业、科研机构或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界限、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宗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国内外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技术政策及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对与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使之完善的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全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对行业内投资与开发项目、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质量的行业检查、行评;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等;对申报石油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现场审查及质检机构认证工作;
       五、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和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八、对石油和化学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各类专业、技术培训;
       九、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咨询论证,反映行业情况,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创办、编辑协会刊物;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经济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委托书应说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出席,委托书应说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在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